张逢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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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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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张逢杰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6日 5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XX和张X(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菲律宾以给“发条娱乐”等赌博网站担任后台客服代理的身份,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网站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其具体流程是:当参赌人员将赌资转账给张XX和张X的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账号,二人核实转账资金到位后,从网站后台给参赌人员发放等额的赌博金币。张XX、张X每向网站上交10000元人民币,网站给张XX、张X发放金币10130个(1元钱等价兑换1个金币),二人从中获取差价作为非法利益。2019年4月至6月,张X、张XX帮助赌博网站收取参赌人员吴X、余X、宁X赌资共计303795元人民币。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陕西省参赌人员吴X,使用“发条娱乐”手机APP进行网络赌博,先后以自己的支付宝账号XXXXXX向张X、张XX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转账291387元兑换成网站金币进行网络赌博。吴X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于2019年6月30日自杀身亡。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湖北省参赌人员余X,使用“发条娱乐”手机APP进行网络赌博,先后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xxxxxx向张X支付宝账户转账8200元兑换成网站金币进行网络赌博。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陕西省参赌人员宁X,使用“发条娱乐”手机APP进行网络赌博,先后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xxxxxxx向张X支付宝账户转账4208元兑换成网站金币进行网络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3037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认定为从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X有自首情节,是从犯,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XX和同案参与人张X(另案处理)在菲律宾以给“发条娱乐”等赌博网站担任后台客服代理的身份,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赌博网站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参赌人员通过支付宝将赌资转账给被告人张XX和同案参与人张X的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账号,二人核实转账资金到账后,从网站后台给参赌人员兑换等额的赌博金币,即人民币1元兑换1个金币。被告人张XX和同案参与人张X收到赌资后,每向网站上交10000元人民币,网站给二人发放赌博金币10130个,二人从中获取差额作为非法利益,在此期间,被告人张XX获利25000元。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XX和同案参与人张X帮助赌博网站收取参赌人员吴X、余X、宁X赌资共计303795元人民币上交给赌博网站。

2019年4月至6月,陕西省参赌人员吴X,使用“发条娱乐”手机APP进行网络赌博,先后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张XX和同案参与人张X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转账291387元兑换成网站金币进行网络赌博。2019年6月30日吴X自杀身亡。

2019年4月至5月,湖北省参赌人员余X,使用“发条娱乐”手机APP进行网络赌博,先后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同案参与人张X支付宝账户转账8200元兑换成网站金币进行网络赌博。

2019年5月,陕西省参赌人员宁X,使用“发条娱乐”手机APP进行网络赌博,先后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同案参与人张X支付宝账户转账4208元兑换成网站金币进行网络赌博。

另查明,(1)被告人张XX于2020年7月6日中午12时许主动到雷州市公安局乌石派出所投案。(2)案发后,被告人张XX亲属于2020年12月22日代被告人张XX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与同案参与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303795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张XX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其亲属已代其退缴赃款,均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张XX的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建议应认定为25000元,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同意,且已主动缴纳,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X有自首情节,是从犯,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其犯罪情节不属于轻微,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止)。

二、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25000元(已缴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开设赌场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张逢杰律师,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13年,在民商、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讼领域积累了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安康
  • 执业单位: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920********0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