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抗辩,作为被告的辩护手段,是法律尤其是裁判官赋予被告的、据以对抗原告诉权的权利。其最初是结余原告请求和判决程式之间的一项诉讼程式,使被告有可能证明存在某种情形,足以让原告的请求丧失其合法性或有效性。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针对原告的侵权之诉,很多被告提出了各种抗辩,其实有些抗辩其实就是一种否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否认属于泛化、最为宽广意义上的抗辩。那么抗辩和否认进行区别到底有没有意义呢? 否认,是指当事人主张相对方主张的事实是不真实的,或者对相对方的申请或者主张予以否定,在实体法上表现为否认原告请求权发生的基础。而抗辩是在成人原告所提出的权利发生基础的前提下,提出一些新的事实,来阻碍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实践中有些被告主张被控侵权物缺少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不构成等同等即是一种否认而非抗辩。在程序上,否认与抗辩最大的区别在于,抗辩不仅要主张,而且还要就其抗辩承担证明责任;否认则无需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对于主张被控侵权物缺少要搞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不构成等同的被告方,无需就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相反原告仍需就被控侵权物包含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构成等同承担证明责任。
参考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版
丁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