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伍丽娟律师依法担任原告曹X的代理人,参加原告曹X诉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活动。现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离婚问题,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判决准予离婚。
1、从婚后感情来看,原、被告自1988年结婚至今已有26年,双方至今未养育儿女,且婚后由于被告粗暴和大男子主义的品性,导致双方矛盾频发,争吵不断,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
从夫妻关系现状来看,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原告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原告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
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代理人在接受代理前曾建议原告调解解决,但原告坚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足以表明原告离婚的决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主张权利,法院可依法判决。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被告因准备开酒店,尚拖欠赵霞的3万元债务应共同偿还;至于被告所主张的12.8万元债务,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考虑、采纳!
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201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