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丽娟律师

  • 执业资质:1320720**********

  • 执业机构: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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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发布者:伍丽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经销代理 |714人看过

审判员:

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伍丽娟律师依法担任原告曹X的代理人,参加原告曹X诉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活动。现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离婚问题,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判决准予离婚。

1、从婚后感情来看,原、被告自1988年结婚至今已有26年,双方至今未养育儿女,且婚后由于被告粗暴和大男子主义的品性,导致双方矛盾频发,争吵不断,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

从夫妻关系现状来看,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原告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原告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

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代理人在接受代理前曾建议原告调解解决,但原告坚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足以表明原告离婚的决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主张权利,法院可依法判决。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被告因准备开酒店,尚拖欠赵霞的3万元债务应共同偿还;至于被告所主张的12.8万元债务,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考虑、采纳!

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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