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570980701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走私淫秽物品罪判立案量刑标准 被刑事拘留请律师会见取保 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77次举报


广州刑事专业团队,期间办理过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大量案件,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研究罪与非罪、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该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以细致、严谨的态度,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不遗余力还你自由。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许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注意事项以及应有的权利,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和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第1款)【43】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不满100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不满200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200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1000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二)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5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5倍,但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QQ:1127365324;广州刑事专业辩护律师团队。

文章素材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许丽洁律师 已认证
  • 13570980701
  •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0.3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508分 (优于97.1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442篇 (优于73.01%的律师)

版权所有:许丽洁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28488 昨日访问量:124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