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广州擅长刑事案律师
许丽洁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来咨询许丽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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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走私人吴某某(已判决)购买走私劳**迪通拿手表一块用于出售牟利,并通过本人或余某某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向吴某某或其指定的杨某某账户支付货款。经海关计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直接向走私人吴某某非法收购走私手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15610.2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3月23日,海关缉私分局经工作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从吴某某处非法采购走私手表。侦查人员到其家中,请其妻子电话联系王某某,其主动到家,配合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等书证,能够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不起诉人的到案经过等事实。
2.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证实本案涉案手机、暂扣款等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3.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提取的《聊天记录》以及调取的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吴某某记录的对账表格等书证,证人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吴某某的供述,能够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明知涉案手表系走私进口的情况下,仍非法购买的事实。
4.某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的书证,证实本案偷逃应缴税额的事实。
5.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缴纳暂扣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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