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许丽洁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吴某等4人盗窃汽车,并做好行驶证、保险等假手续后,由吴某通过何某等人将所盗汽车出售给胡某、白某、张某、冉某、龚某。该5人均是买车自用。
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的汽车每辆价值在1万元以上,被盗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均存在被涂改的情况。经查,5名购买人均称不懂如何核对驾驶证与车的发动机号。5名购买人辩解,一方面是经何某介绍而相信吴某,另一方面当地没有交易市场,只有邻县才有,因为路途遥远加上贪图小便宜,就按当地习惯买下,并没有怀疑车的来历,只是感觉花了这么点钱去买车有点不正规。
观点分歧
本案的焦点在于5名买家是否“明知”汽车是赃车。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5名买家并不“明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1、5名买家均系乡镇农民,其认知能力较低,在不能辨别真假行驶证、养路费收据、保险等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了被盗车辆,不宜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推定为“明知”。
2、本案卖车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车的来源,如何告诉何某的,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而认定上述5名买家“明知”系盗窃所得机动车而购买的证据不足。
第二种观点认为,5名买家主观心态为“明知”是赃车,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应以犯罪论处。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因此,5名买家不能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主张自己无罪。
2、5名买家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赃车,且未签订买卖协议和索要发票。5人均是农民,每辆二手车的价格都在1万元以上,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小的数目,没有理由不谨慎。即使是农民,按常理来说,也知道购买赃车的法律后果。连买卖协议和发票都免了,因此,他们完全有可能怀疑汽车来路不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