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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33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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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吴某等4人盗窃汽车,并做好行驶证、保险等假手续后,由吴某通过何某等人将所盗汽车出售给胡某、白某、张某、冉某、龚某。该5人均是买车自用。

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的汽车每辆价值在1万元以上,被盗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均存在被涂改的情况。经查,5名购买人均称不懂如何核对驾驶证与车的发动机号。5名购买人辩解,一方面是经何某介绍而相信吴某,另一方面当地没有交易市场,只有邻县才有,因为路途遥远加上贪图小便宜,就按当地习惯买下,并没有怀疑车的来历,只是感觉花了这么点钱去买车有点不正规。

观点分歧

本案的焦点在于5名买家是否“明知”汽车是赃车。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5名买家并不“明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1、5名买家均系乡镇农民,其认知能力较低,在不能辨别真假行驶证、养路费收据、保险等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了被盗车辆,不宜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推定为“明知”。

2、本案卖车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车的来源,如何告诉何某的,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而认定上述5名买家“明知”系盗窃所得机动车而购买的证据不足。

第二种观点认为,5名买家主观心态为“明知”是赃车,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应以犯罪论处。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因此,5名买家不能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主张自己无罪。

2、5名买家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赃车,且未签订买卖协议和索要发票。5人均是农民,每辆二手车的价格都在1万元以上,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小的数目,没有理由不谨慎。即使是农民,按常理来说,也知道购买赃车的法律后果。连买卖协议和发票都免了,因此,他们完全有可能怀疑汽车来路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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