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构成职务侵占罪怎么立案广州刑事律师推荐许丽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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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特征、法定刑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则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对物的支配关系,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管理、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式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谓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例如:公司的货运司机对运输途中的水泥负有保管职责而对其进行偷换、调包,以劣质水泥退还正品水泥。
4、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即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目的。
5、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的一个分水岭,直接影响到量刑,那么数额标准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一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犯罪数额达到三十万元的,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当然,对于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多次职务侵占的;或者利用职务侵占的款项进行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二、公司职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常见的九种情形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欲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财产一般称为公司资产,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股东的初始出资。另一部分是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既包括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财产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明确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则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