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许人没有转许可的权利,签订加盟合同后可以撤销合同吗?
案例: 宋某与青岛面包新语食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法A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被告青岛面包新语实际上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Bread Talk面包新语”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宋某,是对其所有的特许经营权转许可的行为,依约应取得上海面包新语事先书面同意。但被告青岛面包新语向原告宋某隐瞒了其不得未经同意将特许经营权转许可的事实,构成欺zha。法A院认为,青岛面包新语的欺zha行为使宋某认为青岛面包新语可以将其获得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使宋某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与青岛面包新语签订合同,加盟合同解除处理咨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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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加盟纠纷中如何认定公司方构成欺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但从最A高人民法A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地方性司法解释来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被解除,关键还要看特许人未披露信息的主观过错以及是否足以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
根据最A高人民法A院进行再审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捭阖道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捭阖道公司”)与被申请人丁莲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A高人民法A院在分析一、二审法A院认定捭阖道公司构成欺zha,丁莲征因其欺zha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否正确时,明确了最A高人民法A院的观点为“捭阖道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支持了一、二审法A院判决认为捭阖道公司的行为构成欺zha并足以影响丁莲征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观点。同时,地方性司法解释例如《指导意见》规定,“对特许人欺zha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即合同的解除应当综合考虑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与产生结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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