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组织卖淫罪辩护律师
首先,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其次,陈律师认为张先生在本案中只是招揽嫖客、协助促成交易的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者,由于组织卖淫罪判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最低也要判五年有期徒刑,量刑较重,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有可能判一年、两年或三年等,所以定性为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极为不利。
所以在接受安件委托后,不能按照《刑事拘留通知书》或《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罪名先入为主的固定自己的辩护方向,而是应实事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在整个案件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结合其主、客观方面分析罪名是否定性准确,如有质疑要及时跟办案机关、公诉人员及时沟通联系,约见面谈是最好的方式,皆可能说服办案机关改变意见,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