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几年无罪辩护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严格的人数、金额、对象的把控下,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该罪名与民间借贷的区分问题,本文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吸收特定对象存款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不构成此罪
21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修改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只有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达到上述标准才构成本罪。因此,如果在吸收金额、吸收人数、造成损失等三方面均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话,则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不大,不构成犯罪。这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资金困难又遇经营瓶颈期,为了继续运营向员工或亲友借款也是要严格遵守上述法条对人员特征、金额、人数、自身还款能力做精准评估,减少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