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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非法集资案件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广州市番禺区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被拘留人吗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30次举报

广州刑事律师解读非法集资案件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今天讲一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该罪名的被告人就职于分公司,被提起公诉时是以单位犯罪认定的还是以个人犯罪认定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意思就是成立公司后看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适用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要根据以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三条、关于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下属单位所有的,对该下属单位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单位的地位、作用,确定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

上级单位已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但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上级单位所有的,对下属单位不单独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中涉嫌犯罪的人员,可以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级单位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下属单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对上级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一般可以与下属单位按照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处理。

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均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一般以上级单位与下属单位中承担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作为主犯,以其他积极参加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作为从犯,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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