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涉7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几年
今天我通过自身承办的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以及近期承办的湖南盛某某公司某分公司涉案7亿多资金,代理分公司总经理的辩护案件、还有大连某某慧旅游公司某分公司主管5000余万资金案件,来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定罪量刑、后期对资金池有掌控处分权的主犯、共犯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更为集资诈骗罪、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罪名的定性问题、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问题做详细解答
首先,随着互联网金融、P2P、民间投融资平台等新经济形态的发展,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数量也随之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主要原因是对该罪缺乏认识,过于相信平台或公司的线上线下推广,轻易被洗脑所触发的刑事风险,加之国家对于“断卡行动”的监管力度加大,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爆雷、触发一系列刑事立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毁灭性打击。单位是司法实践中触犯本罪的主要主体,但是往往在单位经营后期公司形态的转型,试图分散法律风险,导致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大多数不以单位犯罪而是以个人犯罪提起公诉,这样对总公司和分公司的隶属关系,主从犯的区分以及量刑都表现为无形的加重处罚。量刑方面在部分案件中区别不大,但对于罚金刑如果认定为个人犯罪,要承担的退赔责任则是一个天文数字。但对分公司的从犯法院一般判决追缴的是个人违法所得,主要体现在员工基本工资和业绩提成方面,下一个文章我们注重分析一下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