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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被起诉的房地产纠纷官司怎么应诉反诉;房产案件答辩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32次举报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5年1月,刘某诉称:2004年12月14日,我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XX公司将位于3幢09号房屋卖给我,总房款为1663267元。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如不退房,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我支付了购房首付款673267元,随后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签订次日,XX公司即将房屋交付我使用,但至今未替我办理房屋产权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XX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2.XX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16632.67元;3.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2、被告辩称并反诉
  XX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银行按揭贷款我公司业已收到。我公司为协助刘某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提前为其开具了首付款,但刘某后来没有交纳首付款,故开具后我公司并未将原件交给刘某。此外,刘某未及时归还贷款,银行从我公司账户划走保证金134916.96元,并且刘某还欠我公司入住费用,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刘某给付首付款673267元;2.刘某给付银行从我公司担保账户划拨的款项134916.96元;3.刘某给付入住费用197918元;4.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承担。
  二、法院查明
  2004年12月14日,刘某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XX公司将房屋卖给刘某,总房款为1663267元。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如不退房,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附件五关于付款方式约定,刘某于2004年12月10日交纳购房定金50000元,于2004年12月14日交纳购房首付款(含定金)673267元,余款99万元银行贷款。2004年12月16日,XX公司开具付款人为刘某的专用一张,票面金额673267元,列明了涉案房屋的楼号、单价、面积、房款总价、首付款、合同号等内容,现该原件在XX公司处。2005年3月30日,刘某与XX公司、北京市XX信用合作社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刘某以其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向北京市XX信用合作社贷款,在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由XX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北京市XX信用合作社将贷款99万打入XX公司账户。
  另查,(一)关于首付款交纳问题:刘某称,其已以现金方式于2004年12月14日交纳了购房首付款673267元,现金来源是其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两家网吧流水收入。首付款是其支付相关款项的凭证,XX公司为其开具了首付款即证明其已交纳首付款。原件被XX公司在协助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后扣押;XX公司称提前开具该是为了协助刘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刘某并未实际交付购房款,故该公司在开具后未将原件交由刘某。后因刘某未及时交纳首付款,该公司已将作废。XX公司称其与刘某曾就首付款支付事宜另行签订过还款协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XX公司申请证人孙×出庭作证,欲证明刘某没有交纳首付款,故XX公司在开具后并未将原件交给刘某,且刘某与XX公司之间曾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刘某对证人的身份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均不认可。
  (二)关于入住费用问题:XX公司称案外人范×替刘某办理入住手续时曾给该公司打过一张欠条,证明刘某尚未交纳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等入住费用。经质证,刘某认为该欠条没有其署名,故对欠条的真实性、证明力均不认可,但同意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税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税费交纳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三)关于房屋交付时间问题:刘某称XX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将房屋交付其使用,XX公司称大概在2005年将房屋交付刘某使用。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刘某给付XX公司购房首付款六十七万三千二百六十七元。
  2)XX公司自刘某给付上述购房首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证。
  3)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XX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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