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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生产劣药罪刑事律师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认定标准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99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对比。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销售金额作为量刑情节

(1)5-20万 2年以下

(2)20-50万 2-7年

(3)50-200万 7年以上

(4)200万以上 15年至无期

2、生产、销售假药罪

以给人体造成的危害作为量刑情节

(1)生产销售假药  3年以下

(2)给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形 3-10年

(3)致人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备注

严重危害的定义:(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以危害程度量刑

(1)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5年以下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10年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备注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二、关于认定销售减肥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观点分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

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不知所售产品是次品,而当作正品出售了,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 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所谓“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量生产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工业用品、农业用品以及生活用品。所谓“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其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药品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有毒、有害食品的定义: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由于污染、腐败变质而具有了毒害性,不构成本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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