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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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