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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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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
(截至2021年4月)
非法经营对象
5年以下
5 年以上
备注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数额在3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
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或者非法买卖外汇(2018)
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
同左
需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一半
2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同左
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
同左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同左
非法套现(2018)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
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
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非法放贷(2019)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同左
数额、数量接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超过80%),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
同左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2010)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
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2000)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
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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