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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贸易方式也是多样化,贸易摩擦自然也多。常见某国对他国采取反倾销等措施,而其中转口贸易是出口商以规避反倾销经常采取一种贸易方式。但是作为转口贸易对中间商所在国而言,一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自然条件即具有深水港口、吞吐能力强,地理位置优越,处于各国的交通要冲或者国际主航线上;其次中转国采取特殊的关税优惠政策,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
从我国自然和政策条件看,我国是比较符合作为转口贸易的中间商所得国的,那么在我国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我们先看看什么是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又叫中转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在这种贸易中,对中转国来说就是指转口贸易。贸易货物可以经过中转国也可以不经过中转国,从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是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由中转国分别和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发生贸易。
要判断某种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是需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上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行为。禁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不仅是要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而且更要保证国家关税免遭损失,这与国家禁止出口文物等或者国家禁止进口珍贵动、植物等其他违禁品的走私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在实务中,贸易公司在进行转口贸易时,虽然表面上采取了未如实报关逃避海关监管,但是实际上并未偷逃税款,未造成国家关税损失,笔者认为该种行为不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我国《海关法》第59条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许暂时免纳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修订)》第42条规定,经海关许可暂时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类似用于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仪器、设备及用品等物品,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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