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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社会的代际发展,赌博活动蔓延到网络空间,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借助网络空间的技术特性突破物理上的时空范围,呈现出全新的犯罪态势,给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带来严峻的挑战。基于近年来100个开设赌场犯罪案例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面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全新犯罪特征,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准备明显不足,立法仓促修正,司法解释错位失衡。树立正确的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制裁思路,通过对定性和定量标准的重新解释进一步释放司法能量,重视推进国际司法合作,是完善我国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制裁路径的合理选择。
【关键字】网络;开设赌场罪;数据分析;司法解释;制裁思路
网络赌博是赌博这一古老行业在信息时代的全新形态,互联网代际性演变带来的网络技术的普及和电子金融业务的发展,使赌博从现实社会蔓延到网络空间成为可能,网络赌场这一新生事物也应运而生。随着1994年世界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赌场的出现,[1]在短短20年左右的时间内,网络赌场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了爆炸式的发展,随之带来的是传统的、相对可控的“赌害”开始泛滥成灾。
笔者通过对随机获取的我国境内100个开设网络赌场犯罪案例的分析,试图对开设网络赌场犯罪行为的地域分布、时间分布和开设网络赌场的行为方式、涉外因素、赌资累计数额等问题予以分析,以优化当前遏制网络赌博的刑事政策和司法方案。
一、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日趋活跃的根源:信息时代的赌博活动进入网络空间
网络赌博从20世纪90年代悄然兴起,迅速地成为赌博的最新潮流,颠覆了人们上千年来对于传统赌博行业的认知。
(一)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深层成因—网络代际性转型的演进
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产生与传统的赌博犯罪在性质上并无二致,但是,赌博犯罪向网络赌博犯罪的演变原因却是值得思索的。
1.网络社会的逐步成形:“犯罪空间”的生成
现实社会的赌博行为能够在网络中再现,是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产生的前提,因此,网络赌博的规模是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所依赖的“犯罪空间”。根据网络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历程,可以将网络社会分为网络1.0时代、网络2.0时代和网络平台时代(或称网络3.0时代),[2]网络社会在代际性演进的同时,网络赌博也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犯罪空间”亦“步履一致”地不断扩张。网络1.0时代以“联”为主要特征,网络的通讯工具属性明显,开始出现了借助于网络通讯技术进行投注或者是获得赌博信息的现象,但此时严格意义上的网络赌场还处于初期阶段,赌博的开展主要仍依托于现实赌场;网络2.0时期以“互”为主要特征,网络的交互性功能开始凸显,借助于网络,网络赌场可以实现赌场与赌客、赌客与赌客之间的充分互动,为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走向规模化奠定了基础;网络平台时期,网络开始全面介入社会的各个层面,人类开始进入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并行交错的双层社会时期,网络赌博几乎复制了现实赌场的全部功能,还借助于网络技术具备了实体赌场所不具备的巨大优势,开设网络赌场犯罪亦迎来了爆发性的增长。
因此,开设网络赌场犯罪的“犯罪空间”与网络社会的代际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犯罪空间”亦从无到有,并不断地扩张。而未来随着物联网和云端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信息化将更加彻底。与此相伴,目前网络赌场相对薄弱的两个领域即真实感不足带来的娱乐性刺激偏弱和公众对于电子支付安全仍有疑虑,亦会随着虚拟现实技术和电子金融的全面普及而消除,未来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犯罪空间必然进一步拓展。
2.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技术支持”的取得
网络赌博具有鲜明的技术性色彩,网络赌博的开展离不开网络技术支持。实际上,最早的网络赌博并不是由传统的赌博业发起的,而是起源于乐天堂公司(Micro Gaming)—一家博彩游戏软件开发商,它开发了能够确保网络赌博进行的逻辑密码和金融安全软件,从而促成了网络赌博的出现。[3]开设网络赌场作为一种网络行为,脱离了技术支持将寸步难行,而网络通讯技术和电子金融技术则是开设网络赌场犯罪最为依赖的核心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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