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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看守所挪用资金罪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88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014年12月,唐某担任某汽车出租行的负责人,因个人欠债原因,唐某挪用公司车辆买卖款、违章处理款等公司资金多次。另,其还将公司的车辆质押出去借款还债,导致公司5辆车被他人控制。2015年4月29日,公安机关以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向a区检察院申请逮捕。

【辩护工作】

对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请求对唐某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与理由:

一、唐某挪用1万元处理违章情节轻微。

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014年10月份,唐某挪用公司用于处理车辆(粤b7xr46、粤bx2m35)违章款1万元左右,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唐某的涉案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唐某挪用客户刘小庆卖车款3万元已全部退还。

2014年8月份,嫌疑人挪用公司收受客户刘小庆交来3万元购车款,2015年4月8日归还刘小庆4.1万元(含修车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符合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唐某将公司多辆车质押他人借贷行为系民事纠纷,不属于挪用公司资金行为。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014年8-9月份,唐某将赣fu7598福特嘉年华小车质押给康熙,双方形成质押合同关系,因车辆所有权为公司,唐某无权处分车辆,未经公司追认,质押合同无效,康熙明知唐某的借款系个人行为,仍接受车辆质押并办理过户,不属于善于第三人,不能合法取得车辆所有权。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撤销质押合同,要求康熙返还质押车辆。

另,唐某将属于公司或者他人所有的鄂k26e07东风雪铁龙小车、鄂axxxxx起亚小车、沪aa63奥迪小车,粤020凯越小车质押给第三人借款

综上,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唐某将车辆质押给第三人的行为系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订立的质押合同无效,不属于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唐某已经离职,不能实施新的犯罪,涉嫌的挪用资金罪未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未对受害人打击报复,故无现实社会危险性。

综上,坚持“少捕慎捕”原则,依据《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唐某符合“应当不捕”和“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条件。辩护人恳请贵院秉承减少羁押,防止交叉感染,保障人权之精神,对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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