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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犯罪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欺诈罪主要取决于犯罪人非法占有财产的关键手段。如果关键手段是秘密盗窃,则应确定盗窃罪;如果关键手段是欺诈,则应确定欺诈罪。所谓的关键手段,即犯罪人依靠实质性或永久性占有财产的直接方式。刑法意义上的欺诈罪的构成,必须由犯罪人通过欺诈行为欺骗财产控制人,自愿交出财产,使犯罪人实质上占有财产。犯罪人只在欺诈后短期或者形式上占有财产,不实质上占有财产的,犯罪人必须依靠其他方式占有财产,构成他罪而不是欺诈罪。
确定财产控制人是否因欺骗将财产交给行为人的实质性占有应仔细分析,不仅根据正式交付或将财产放在一定的空间,而且根据社会的一般概念,结合财产控制人的内在想法,即在当时,社会的一般概念是否认为被骗人已将财产转让给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或控制;同时考虑被骗人是否有意将财产转让给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第三方进行有效控制或控制。
如果行为人未被财产控制人欺骗,未将财产转让给行为人进行实际有效控制或控制,行为人取得财产的关键手段是秘密盗窃,构成盗窃罪。简而言之,当行为人暂时占有或控制财产,但财产控制人没有给予行为人有效处分,没有失去有效控制财产,财产控制人仍然实质上占有财产,行为人秘密将财产作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骗取被害人进入他的住所,理由是他谎称他想买化妆品或假装想让被害人在他的住处休息,但他的财产也被放置在被告居住的房间里。从表面上看,被告拥有房间的钥匙似乎占有了被害人的财产,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被害人只是暂时将财产放在房间里,没有主动将财产交给被告处罚的意愿。没有权利有效处罚财产。受害人仍然控制和控制自己的财产,本质上仍然占有财产。
被告最终获得了对财产的有效控制和控制,这是由于被害人没有准备好在外面吃饭或在浴室洗澡时实施的秘密盗窃行为造成的,而不是被害人根据误解自愿交出的行为造成的。被告无意通过欺骗将被害人交出财产,并将被害人欺骗到房间,以创造盗窃行为条件。受害人张敏秀在被告支付货款前不能将化妆品交给被告。受害人易海霞自始至终都没有将财产交给被告。两名受害人的财产实质性占有不是受害人自觉处置财产的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法律特征,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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