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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会判多久,能缓刑吗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00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解答:

骗罪会判决多久,要综合整个案件情况而定,比如数额多大、是否累犯、有没自首或坦白案情、有没退赃、有没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等综合衡量,而诈骗罪定罪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证据证明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证据,如果主观上没有此意图,客观上没有足够证据,那么也是有可能被判决无罪的,具体陈锐娜律师给您列举个相关案例以供参考,以下案件是在一审时因数额巨大被判决有期徒刑10年,但在二审发回重审,最终被宣告无罪,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一审被判罪成,并非是不可以改判,只要立足案件本身,从主观、客观找出被告人是否涉嫌犯罪的关键,积极辩护,还是有被判无罪的可能。

案例推介: 

被告人谌某原系河北省某大学保卫处干部,因曾在校招生办公室帮忙,对高校招生内幕和程序比较了解。2004年,应朋友所求,通过办理华侨、港奥身份后参加国内高校招生考试渠道,成功帮助了数名成绩较差的学生进入理想高校学习。此办法虽有虚假成份,但并不违背招生简章规定的形式要件,可以说只是钻了政策的空子。


2005年,谌某与简某相识并结婚,当简的母亲得知谌某能为成绩较差的学生办理上大学时,为谋取经济利益,先后联络十余名急于找门路入学的学生家长,称自己的姑爷是学校招生办负责招生的,她能给高中应届或高二的学生以华侨身份在国内上一流的大学,以前已办成很多。车某先后收取学生家长人民币百余万元。车某收钱后,便责令谌进行办理。谌某碍于岳母面子,便为十余名学生办理华侨身份,并已成功将学生送到国外并得到外国使馆认证。车某所收款,除支付必要的手续和人情支出外,均由车某保管支配。谌某办理入学事宜正处于顺利进行过程中,2006年国家教育部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招生简章》,将2005年前规定的招生条件中“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其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或至少应持有有效期为一年的出入境证件。”改为“在国外实际居住年限为二年以上”。这一政策把原不限定居住期变成限定为二年以上的硬性规定,将谌某所办的原符合形式要件条件的学生们划到条件外,使通过改变华侨身份进入高校学习的方法不能实现。为弥补学生家长的损失,实现家长送子上学的心愿,谌某又通过上海、河北等地相关人员办理入学,但均未果。


2006年,学生家长以车某诈骗名义,向山东省某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将车某立案,而以涉嫌诈骗罪将谌某刑事拘留。2009年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学生上学为名,先后收取学生家长269.55万元,非法获利94.65万元,已构成诈骗罪,2009年7月10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夸大自身能力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谌某不服判决,上诉于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后,做出被告人谌某构成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谌某于宣判当日重新获得自由。2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上述分析和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和今天的庭审调查,完全证明,被告人在经办为学生家长办理学生上学的整个过程,都是真实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非法占有家长所交款的证据。被告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要件。辩护人完全同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原判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在重审诉讼中,检察机关并未能提供出新的证明被告人诈骗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请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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