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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赵某非法经营案,案号(2020)晋0921刑再*号。
本案被告人赵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营利,经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后被告人向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进行营利的事实清楚,该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亦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2、顾某非法经营案,案号(2019)苏刑再*号。
本案被告人顾某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商品房名义对外出售房屋,一审涟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商品房,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淮中刑监字第0023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被告人仍不服,以“没有犯罪”为由,向江苏省高院提出申诉。后江苏省高院决定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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