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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业辩护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23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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