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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
1、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某科技公司,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向国付宝、银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支付接口,再由聚付通网站平台(系某科技公司支付网站)将支付接口散接至聚付通网站注册商户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46亿余元。在此期间,王某某等人明知中宝、永乐等网站为赌博网站,仍非法为其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共获利计人民币140万元。另,王某某明知他人设立的“名豪棋牌”网站为赌博网站,仍利用其非法设立的支付平台为该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后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判决结果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某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同时触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择一重罪对其定罪处罚。因王某某非法经营应受到的刑事处罚重于其开设赌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故应按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行为应构成开设赌场罪而非非法经营罪。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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