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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诈骗方法”是否为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广州诈骗罪案件专业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26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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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诈骗方法。从集资诈骗罪的表述中,使用诈骗方法的目的是非法集资。实务中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都使用了诈骗方法。从实务与其他参考资料来看,除了刑法明确规定诈骗手段为构成要件的罪名外,其余非法集资犯罪并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前提,可以从如下方面来分析:

第一,在一些情形中,“使用诈骗方法”会使刑事证明陷入困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并未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形,既未对其主体虚构资格,也未虚构集资款用途,仅仅是抛出高额利息为诱饵,集资参与人对此也是明知的,此时,该如何认定为刑法理论上的“诈骗方法”?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将非法集资手段限定为“使用诈骗方法”,会带来不必要的刑事证明困难。

第二,有利于更好惩治事后故意行为。集资诈骗与普通诈骗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普通诈骗是事前故意,而集资诈骗是事中、事后故意,集资活动的开始现定于规模和犯罪的谨慎性,往往无法判断其故意的内容,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加,罪犯对集资款才表现出挥霍、任意处分的行为,事中、事后顾壹心更加明显。

第三,从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本罪是以保护集资款为直接目的,打击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行为,“集资款”是本罪司法中需重点认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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