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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故意伤害罪刑事律师 故意伤害赔偿后获缓刑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会判决多久,要综合整个案件情况而定,如受害人受伤程度、犯罪手段的恶性程度、因何事何故要故意伤害他人、有没自首坦白情节、有没赔偿有没获得谅解等等情况综合衡量。那么故意伤害有没判决缓刑可能,戴律师可以给您肯定答案,在本身案情不算特别重大、严重的情况下,通过我们辩护律师从方方面面争取减刑、从轻,那么是有可能缓刑,缓刑,通俗点讲,就是不用坐牢,只要缓刑期内不犯事,那么就不同进去监狱服刑的。


案例推介:



案例1:2016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闵行区某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继而引发双方互殴。其间,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杨某面部打伤,致杨某左面部耳前方创口长180px,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己代为对被害人杨某作出经济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2016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新浜镇上虞路XXX号门口,因催促被害人陶某某搬离门卫室,而与陶某某发生争执,期间,丁某致陶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因外伤致左胸第4-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嗣后,被害人陶某某报警,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陶某某,陶某某对被告人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最后,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点评:通过以上两则案例可以看出,故意伤害案件,只要造成的伤害属于轻伤,只要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并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判处缓刑的希望还是很大的。

 两个案件来源法律网,版权归原作所有,戴律师列出来仅供读者或当事人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擅长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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