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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的意见,下列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收到损失的行为。
注意: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一、二审均可)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之前(一、二审均可)坠毁的被骗税款,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
2、主体,即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单位和自然人。
3、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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