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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是诈骗吗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67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 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 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


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综合判断是一般的民间借 贷还是“借款型”诈骗罪。


“借 款型”诈骗罪与民间借 贷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 构的 幌 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 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客观方面来判断:


(一)行为人借 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在正常的民间借 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 造一些虚 假的借款用 途,如投 资、工程 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 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 博、供自己挥 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 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 构事实或隐 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 构事实将自己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 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 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 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 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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