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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一家公司网站上发现了一个童装品牌,广州市加盟纠纷,该公司宣称自己经营的童装品牌采用韩版面料,且向经销商供货的价格在5元至60元之间。张先生颇为心动,于是签订合同并进货。但收到货之后,张先生傻眼了,因为衣服品牌、材质以及价格均与童装公司所的大相径庭。张先生认为童装公司构成欺 诈,公司夸大宣传咨询,因此请求法A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童装公司退还已收货款。而终,他的请求没有获得法A院的支持。
法A院认为:“欺 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 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 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即双方关于货物价格、款式、品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关键看合同履行过程中,童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果童装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需慎重选择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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