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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相关案例介绍:
【案例介绍】
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就涉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
2019年10月,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张某人民币伍万元,2019年12月底还钱”。期限届满后,王某没有还款,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但王某逾期还款,张某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利率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张某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 官 提 示
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逾期还款的,借款人须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法律规定确定。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日常生活中,借贷是一种有效、快速解决资金困难的途径,一旦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不偿还借款,就会产生纠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利息问题,在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关于借款期内的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即使借贷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一般很少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也不注明,出借人有时出于急用,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借款人因种种原因拒不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返还时,出借人就有权要求借款人不仅偿还本金,也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自合理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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