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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信用卡犯罪成功无罪或缓刑辩护的案例:
海检公诉刑不诉[20**]*号
无罪辩点1、2:1.行为人征得他人同意后,被他人持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2.赃款部分追回。
不起诉理由1: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案情概述:2014年2月,张某某征得闻某某同意后,使用闻某某身份证信息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次日张某某办理了36期购车分期付款业务,透支金额为50万元,截止2015年10月9日欠款本金42万多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拒不归还,赃款部分追回。检察院认为,闻某某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星检公诉刑不诉[2017]61号
无罪辩点3、4、5、6、7:3.信用卡来源为在他人捡拾到的钱包内发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4.
行为人根据信用卡一同存放的纸条推断出银行卡的密码(具有一定的偶然性);5.提取现金数额5000元(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算点);6.
行为人将捡拾物和钱款如数交给公安机关;7. 被害人收到钱款后出具谅解书。
不起诉理由2、3、4、5、6、7:2.涉案金额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3.初犯;4.偶犯;5.具有坦白情节;6.如数交还赃物;7.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
案情概述:2017年6月1日,成某甲的父亲成某乙在城区某路段卖水果时,捡拾到钱包一个,后被成某甲知道,成某甲推断钱包内银行卡上的数字,为银行卡密码并在当晚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成某甲及其父亲将钱包和钱款如数交给公安机关,被害人收到钱款后出具谅解书。检察院认为,成某甲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涉案金额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如数交还赃物并退还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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