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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怎么判? 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29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第二,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第三,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同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等等。四是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

本罪的行为方式也有三种: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总结: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但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挪用的钱款来源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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