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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单元/房(分割方案: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在扣除涉案房产欠款后将剩余房产价款的二分之一支付给被告);
2、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0日生一男/。2012年11月1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随原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单元/房)并未分割。
由于涉案房产在原被告离婚前的2009年就已经出租给租客使用,用收取的租金支付银行的按揭款,因此双方在离婚时就没有对该房进行分割,原告想通过出租收益支付按揭款以缓解经济压力。然而事与愿违,离婚后被告单方强行赶走了租客,自己住进了涉案房产。到后来被告干脆更换钥匙霸占双方共有的房产不允许原告进入。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该房不能出租,原本每月按时交付银行的按揭款(每月10日左右)已变成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但是被告并没有按时打款给原告(按揭款月供账号为原告账户),多次造成银行扣款不成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原告的银行商业信用。同时,被告赶走租客单方霸占本属于双方共有房产的行为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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