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咨询:广州离婚后变更抚养权能成功吗?
律师解答:这个要看变更抚养权是否对孩子有利,一切以对孩子有利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为前提,如果孩子满8周岁可以询问孩子愿意跟谁。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案例介绍】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儿子游某某的抚养权由被告变更为归原告抚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每月1000元支付抚养费支付从2014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1日期间的抚养费96000元以及从2022年6月1日到小孩子独立生活之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7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游某某由被告抚养。但在协议离婚之后,儿子游某某一直由原告在抚养,被告并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被告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庭审中变更为被告在离婚后支付过小孩的抚养费23000元),在生活、学习方面也是不闻不问。儿子的全部开销均是原告负担,对儿子来说,被告如同一个陌生人,被告对儿子也没有感情可言。儿子现在14岁,只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角度,恳请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由被告变更为原告。望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与子女关系等具体情况确定,并应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本案中原、被告在2014年7月1日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游某某由被告游某抚养,但实际自2014年7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与游某某共同生活至2018年4月,之后,游某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李某实际抚养和照顾。现游某某已年满14周岁,其自愿选择随母亲李某生活,原告也具备抚养游某某的条件和能力,故遵从游某某意思自愿以及从有利于游某某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请予以支持。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及游某某三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向被告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自2018年4月起至今,原、被告分开生活,游某某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游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游某某必要的抚养费用。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从有利于子女生活考虑,并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小孩的实际需要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酌定被告游某按照1000元/月标准支付抚养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子游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变更起由原告李某抚养;
二、被告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2018年4月1年7月31日止的抚养费共计29000元
三、被告游某某自2022年8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李某支付游某某当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游某某独立生活止;
专业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提供婚姻家庭收养继承法律咨询2、代理离婚诉讼案件(诉前交涉及调解、感情破裂认定、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返还结婚彩礼) 3、代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4、代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诉前交涉及调解、感情破裂认定、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返还结婚彩礼抚养费纠纷案件5、代理继承婚姻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6、代理同居引起的财产争议、子女抚养争议案件7、代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8遗嘱继承纠纷9、代理婚姻家庭收养继承(含涉外婚姻)遗产继承(含涉外继承)案件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