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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担任某公司会计职务。2013年5月,王某家急需5万元资金,遂产生了以记假账从出纳处转走钱并把责任推给出纳的念头。同年8月,王某办了一张银行卡,并虚记了两笔费用共计5万元,让出纳将这5万元通过网银转入卡上,王某将钱取出,一部分家用,另一部分存入自己银行卡。直到2013年12月,东窗事发。
【律师意见】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王某借用自己的职权,非法占用本单位较大数额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主要的区别有以下三方面。
区别之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侵犯了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区别之二,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挪用本单位资金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非法占有单位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即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挪用;职务侵占罪即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即使“数额不大”也可构成犯罪;而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虚设假账,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p#分页标题#e#
区别之三,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取得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准备用后归还而不是永久占有;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本案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一部分家用,另一部分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很明显他的主观目的是占有该笔钱款,无归还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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