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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何某以借手电筒为由进入邻居被害人刘某科的家中,乘机偷走了刘某科的一张银行卡。随后何某自己破解了该卡的密码,并使用该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先后三次共领取人民币6000元用于日常消费。2014年2月20日下午何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刘某科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评析】
对被告人应构成罪名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先是盗窃了被害人的银行卡,随后自己在破解了该卡的密码后,去ATM机上分三次领取了人民币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判决】
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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