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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离婚案件中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法院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一般不会处理,因为没权产,难以确定该房产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可以等产权凭证出来后另案提起诉讼。但法院可以就具体案情判决房屋使用权。如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有子女,被告原有的三个女儿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开始尚好,但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17年4月21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此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互不往来。原、被告认识后,被告于2010年12月16日与潘某娥、钟某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取得位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间瓦房及一块晒坪约100平方米的使用权,随后将瓦房拆除建成一座两层楼房。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各一台,还购买了一台车牌号为桂MD1177的五菱荣光小汽车。被告从2009年5月起在会保障局缴纳有个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实缴保险费累计56397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稳定的桥梁和纽带,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现本案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
对于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分析认为:一、原告请求享有位于东门镇**8巷的楼房使用权的问题。因原、被告争议的楼房是在取得潘某娥、钟某菊转让的一间瓦房和晒坪的基础上建起来的,目前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原、被告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患有疾病,无其他住处,而被告在黄金镇寺门街老家有房屋居住,且从2017年7月与原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就没有在东门镇永宁街**的房屋居住,因此,原告请求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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