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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广州借款纠纷中,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赢吗
律师解答:可以。其实不光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微博等电子数据均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当然,前提是要满足1、证据的真实性,即该证据系当事人之间真实发生;2、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获得的途径和手段系合法的;3、证据的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举例:微信的聊天记录不能是截图,而是没有被删除的聊天对话本身。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相关案例介绍】
舒某与任某某是同事兼合租房屋的室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舒某借款。
舒某通过支付宝“借呗”等软件贷款获得资金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给任某某共计105100元。之后任某某未还款,舒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任某某催收欠款无果后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51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和实际损失各按年利率6%计算,计年利率12%)。
庭审中,舒某陈述任某某的支付宝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当庭验证支付宝账户“138XXXXXXXX”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为“任某某”。舒某还当庭演示了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138XXXXXXXX”,查询出用户“CJ”,舒某已添加该用户为好友并设置备注名为“采购部任某某”。舒某当庭查询并展示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舒某称,因碍于人情,任某某多次频繁借款,但未出具借条。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好友信息截屏、支付宝账单截屏、光盘、微信账单截屏等书面证据、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提供了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任某某进行了支付宝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通过该手机号搜索查询的微信用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能够认定是任某某。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予以确认。故对舒某要求任某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舒某对其主张的2019年4月11日催收借款的事实未举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舒某可以要求任某某支付公告期满之后的逾期利息。
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江北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借款本金105100元;
二、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某逾期利息(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舒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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