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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回属于自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390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

杨某花了5000元买了辆摩托车,骑了半年之后,杨某的好朋友齐某提出借用下杨某的摩托车,摩托车借给齐某后,齐某就一直未归还。

杨某有一天路过齐某家的院子,杨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就停放在齐某家的院子里,于是偷偷地推出来,推出来之后,第二天齐某找到杨某表示歉意,说自己不小心将其摩托车丢失,因该摩托车已经骑了半年有余,自己愿意以4000元赔偿杨某。杨某想了想说:“好吧,你愿意赔就赔吧”。齐某赔了杨某4000元后,杨某自己也觉得这样做有点不太妥,后将其摩托车拿去便卖得了3500元。

后被齐某得知将其告上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杨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刑事律师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盗窃罪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法益是非法占有而非所有。这辆摩托车虽然原来是由杨某所有,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却是由齐某合法占有,而法律规定归自己所有但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故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回其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杨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虽然杨某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使被害人齐某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此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最后使杨某取得了4000元。但是杨某事后的欺骗行为针对的还是那辆摩托车,其行为并没有使新的法益受到侵犯,故杨某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其隐瞒事实的行为并不成立诈骗罪,而只成立盗窃罪一罪。

综上所述,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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