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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1月30日晚,沈某邀集蔡某、尹某、何某(均已判刑)、魏某(在逃)等八人在某集镇餐馆吃饭时,沈某提出去抢钱某开设的赌场,其他人员积极响应。
随后,沈某驾驶“桑塔纳”轿车载着同伙来到赌场,由尹某手提装有砍刀的编织袋在楼下守候,蔡某、何某、魏某三人进入赌场内实施抢劫,沈某等其他人员在轿车内接应。蔡某等三人进入赌场后,将赌桌掀翻,并对赌博人员进行言语威胁,现场抢得现金1000余元,随后一同逃离现场。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沈某等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沈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由于抢劫罪对公民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对抢劫罪,在数额或情节上没有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实施了以胁迫、暴力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应认定为犯罪。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就无须考虑财物的数额及犯罪情节,如果当事人使用轻微的威胁或暴力,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抢劫的财物数额较少的,可以不按犯罪判罚。
结合本案分析,抢劫赌资属抢劫特定财物的行为,而刑法对抢劫特定财物的定性则有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本案中,虽然沈某等人的犯罪情节虽然较轻,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抢得的钱财数量也不多,但仍应根据意见中的特别规定、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如果当事人实施了抢劫独自、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等行为,即使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仍应按照抢劫罪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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