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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将偷来的电脑放于知情人方某,并委托其保管,方某将王某偷来的电脑转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并进而将卖电脑的所得款据为己有,后被人发现并报警。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方某的行为应如何的定性,是否构成侵占罪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刑事律师认为方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在不法给付或不法委托的情况下,委托人与受托人都属于违法行为,而法律对于基于不法行为而做出的交付财物的转移,并没有保护的必要。首先,民法并不保护这种不法的状态及不法的委托。受委托方实际上在民法上是没有返还的义务的。其次,在行为人不法保管的情况下,侵占罪不仅侵犯财产权,还破坏信任的委托关系,但是这种违法的委托并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委托信任关系。因此,这种非法的委托信任关系无论是被破坏或者是被尊重与刑法都没有关系。不仅由于委托人对委托之物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或者本来就没有所有权也就是占有;而且受委托人也没有返还委托人义务,因此受委托人将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方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对象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前提,但其并不是完全的、唯一的前提,它并不以给付人在民法上有返还请求权为必要。如果给付人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时,则刑法上也没有保护必要,故其必须是具有返还请求权,即有刑法保护必要时才能构成侵占罪。本案中,这种“黑吃黑”的侵占行为,在刑法中属于不具有保护的必要。
综上所述,方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一方当事人如果存在违法委托的行为,则另一方对其委托物品进行处理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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