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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下午,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羊蹄加工生产活动。同时,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一直以收购和加工羊蹄、羊肚、羊头为业,其加工后的羊蹄、羊肚、羊头销往临泽县城多家烧烤店和菜市场。为快速软化羊蹄趾甲,2022年初,被告人在明知工业火碱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购买25公斤火碱,用于浸泡羊蹄。2022年5月,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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