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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 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 力、胁 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
(2)奸不满14周岁幼 女的。强 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 奸妇女或者奸 幼 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 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 性 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 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 待、克 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 忍其奸 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 危,奸 妇女的,都构成强 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 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 性 行为的,不定为强 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 妇女多人,情节恶 劣的,可以流 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 力、胁 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 妇女无法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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