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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上述规定并不能作扩大解释,也就是说《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上述两种情况出现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属于封闭性条款。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不属于能够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开创先河设置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这样说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难度将有所加大,也给有意向离婚的夫妻双方有充分考虑的时间和空间。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笔者认为《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申请离婚后有“30天冷静期”,30天期满可申领离婚证;二是“30天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三是“30天冷静期”后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30天领证期”内有任何一方不去领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是一种制度在我国公民对自身婚姻享有自住权利,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也通过需要法律去规范。本条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给婚姻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思考期间,在此期间内,如果双方改变离婚意愿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予以解决。
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新规定,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认定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这个条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而一般来说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或对方承认一直在外居住的事实;3、双方来往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4、实在没有上述证据证人证言也可以,但单独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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