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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后发现房屋被查封了,可以告房主赔偿吗?
涉案房屋原属被告温某、李某夫妻共有。2010年8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被告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后原告陆续支付房款300万,却在过户前发现房屋因被告的其他债务关系被法院查封了。随后,原告对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付清房款却得不到房,甚至为涉案房屋交纳了两年的物业费、维修基金共12万元。原告赖某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与二被告签订《购房协议》;2、二被告返还购房款3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3、二被告支付其垫付的物业管理费及维修基金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相关协议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向二被告支付购房款300万元,二被告一直未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后涉案房屋被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导致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相关协议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
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温某、李某签订的《购房协议》;被告温某、李某返还原告购房款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物业管理费及维修基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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