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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转入一方账户,另一方能分吗?
律师解答:如果能证明是共同收入,则分手后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一半。
判决书节选:
关于方某图片社转入李女尾的银行账户合计474543.27元的问题,上述汇款的摘要名目繁多,为生活费,上礼、路费,房贷,增城房管理费,婚礼衣服,龙凤袍交的押金等,可见多为个人用途,用于李女(及王男)个人生活方面,而非用于方某图片社的业务开支,亦非用于发放李女的工资报酬和业务提成。同时,基于下列事实:自2014年底起方某图片社取得大额宣传费、制作费、设计费等收入后,即以各种名义转入李女尾的银行账户内,由李女支配花销,故上述方某图片社汇给李女的474543.27元,应认定为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收入,属双方共有,李女应向王男返还其中的一半即23727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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