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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的张某,租了4间办公室,招聘了20余个业务员,以某研究院的名义进行专利“孵化”,并在一年多时间里诈骗了346名专利权人的专利推广费等180余万元。
庭审中张某称,注册的是合法的公司,从事的是合法的民间商业行为。
检察机关表示,张某的公司称可以将被害人的专利进行转化和推广,然而所有的职员都是负责打电话拉业务,根本就没有人从事转化和推广工作,而且张某公司的员工只给外地的专利所有者打电话,公司的办公地址和对外宣称的地址也不一样,导致被害人维权困难。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某研究院的投资人,明知其公司没有审查专利项目的资质,却虚构其单位是在被国家有关机关授权可以从事相关业务,在收取被害人钱款后亦不再联系被害人,不透露单位真实地址,能够证明其上述行为的目的就是在于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其余20余人分别以诈骗罪判处1年7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处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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