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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篡改手 机数据骗取电商平台优惠。
徐某开发针对A电商平台使用的B软件,修改手 机系统中获取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数据.后招募潘某作为代理商,通过网络销售牟利。他人购买B软件后,结合不同的手 机 号 码等信息使用同一部手 机反复下单,大量骗取A电商平台首单优惠。
经查,徐某共计销售B软件8000余人次,获利5万余元;潘某共计销售4900余人次,获利2万余元。
法院判决,徐某和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7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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