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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开发区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两起涉“两卡”犯罪案件,即非法出借、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和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贩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一:2020年,袁某通过网络结识收购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身份证照片等配套资料的网友,对方声称高价收购银行卡及配套资料,用于网络赌博走账使用。袁某见有利可图,找到刘某收购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刘某又联系刘某明,刘某明和他人共办理了9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并邮寄给了袁某结识的网友。一周后,因多地发生电信诈骗案件,袁某、刘某出售的银行卡中,多张银行卡被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冻结,而袁某尚未获利即被公安机关逮捕。
滨州市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刘某、刘某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决被告人袁某、刘某、刘某明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裴某明知他人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上游犯罪团伙的汇款,收到汇款后,到银行提取现金交付给指定人员,并按照取款次数或者取款数额获取报酬,裴某明共计获得报酬一千八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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