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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可以缓刑吗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184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表述,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方式。这一规定,仅简单表述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是否要求必须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则从法条表述中并不能得出。

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不少人分析法条的这一规定后认为,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理由是法条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更未要求本罪必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这种观点是对法条的片面理解,也是对行为犯的错误理解。

行为犯是以法定的实行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地犯罪,在犯罪的分类上,它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而与目的犯不存在对应关系。

侵犯财产犯罪大多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法条表述上均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获取他人财物为内容的财产性犯罪的成立要件,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认为,成立盗窃之类的获取型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表述中当然地得出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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